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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一起故意伤害案获改判
时间:2018-07-17  作者:  新闻来源:抚州检察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近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原审认定系家庭纠纷引起、量刑畸轻的故意伤害案支持抗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查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及支抗意见,依法改判。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揭阳市务工之时,听闻其妻曾某某有婚外情,遂随身携带作案工具镰刀一把返回广昌。2015年1月16日中午,因曾某某拒绝与王某某和好,王某某便用拳头殴打曾某某。

    当日下午16时许,因曾某某坚持外出而王某某不同意,王某某持镰刀殴打曾某某腿部。曾某某被打后拨打被害人曾某(曾某某与曾某相认为姐弟关系)的电话,告诉其被殴打的所在位置,被害人曾某到场后,曾某某指着王某某告诉被害人曾某说:“是我老公打了我”。

    被害人曾某看到曾某某被打得双脚不能走路,非常气愤,质问被告人王某某为什么殴打其姐,并推了一下被告人王某某的胸部。王某某听到被害人曾某称呼曾某某姐,误认为被害人曾某是曾某某的情人,心中气愤,从其身后裤腰处拿出镰刀砍被害人曾某,砍到被害人曾某头部。被害人曾某被砍伤后立即跑开,王某某持镰刀追赶,未追上后,携带镰刀逃离现场。被害人曾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构成七级伤残。案发后,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

    广昌县人民检察对本案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广昌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曾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具有坦白情节,王某某家属供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支持抗诉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不宜认定系家庭纠纷引起,王某某主观恶性大,在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未达成谅解的前提下,仅以王某某家属代其赔偿3万元,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幅度过大,导致量刑畸轻。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支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抗意见,原审认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原审法院量刑时未充分考虑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的情节,量刑畸轻,抗诉机关及支持抗诉机关认为原审量刑畸轻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并依法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家庭纠纷引起

 

本案中,被害人曾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并非婚姻家庭关系,而是素未谋面,前无宿怨的第三人,且并无证据证实曾某与王某某之妻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害人曾某因曾某某求助出于善意劝架赶至现场,案发过程亦未激化矛盾,被害人没有过错,本案不应认定系家庭纠纷引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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