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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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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检察机关“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0-10-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鸟类保护  生态损害赔偿 替代性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追究被告人非法狩猎的刑事责任时,通过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经济能力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弥补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期间多次使用捕鸟网在金溪县双塘镇古圩村新柴组自家农田附近捕捉小鸟,并将捕捉来的1700只小鸟,以0.5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己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王某某从中牟利1000元左右。经鉴定,王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数量为1700只,种类共计7种,分别为灰背鸫、暗绿绣眼、北红尾鸲、树鹨、白头鹎、斑文鸟、鹀,以上七种野生鸟类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调查和诉讼】 

  金溪县检察院通过院内办案信息共享机制获得该案件线索后,于2019年11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11月22日,金溪县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正义网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月30日,金溪县检察院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对捕杀野生鸟类所造成的51万元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经济能力无法承担51万元民事赔偿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的规定,可以选择替代性修复方式弥补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金溪县检察院与金溪县林业局多次沟通协商,选择植树造林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同时选定具备相应植树造林条件的金溪县马尾泉林场作为植树造林场地。随后,王某某与马尾泉林场签订协议,约定王某某为弥补其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自愿在马尾泉生态林场进行公益植树造林,在2020年春季期间完成20亩的造林任务。 

  2020年1月22日,金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同意王某某以植树造林的方式弥补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王某某造林计划的执行。3月10日,检察办案人员在林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运用无人机对树苗的栽种、生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修复方案得到较好落实。 

  【典型意义】 

  野生鸟类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杀害受保护的野生鸟类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侵权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同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警示和震慑了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坚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与相关领域主管机关充分沟通,听取其专业性意见建议,选择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修复方案,积极推行“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机制。对于因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况,推动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环境修复,力争将资源破坏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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