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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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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工作典型案例
时间:2023-01-16  作者:  新闻来源:抚州检察  【字号: | |

抚州市检察机关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上

发布了4件典型案例

↓↓↓

目录
  •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江西某铜业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江某宾非法销售“三无”减肥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水库水环境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PART1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江西某铜业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3月底,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抚州市金溪县暗访时发现,江西某铜业公司墙外排水口向外排放污水,工作人员对该排水口现场采样检测,并对该企业厂区内的1个污水收集池(C号污水收集池)、厂区外作为循环池使用的4个池塘(1号池塘为硬化池,2、3、4号池塘未硬化)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以上采样样本中均存在多种重金属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问题,另外,该企业还存在于2018年至2019年擅自将两台竖炉扩容等其他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将该线索交办至抚州市检察机关。


经检察机关调查查明,该企业是当地一家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危险废物“阳极炉除尘灰”随意堆放,导致这些危险废物经过雨水冲刷汇集到厂区C号污水收集池中,污水收集池有管道与厂区外1号循环池联通,2、3、4号循环池依次与上一个循环池联通,使得大量污水外排。另外,该企业在2018年至2019年擅自将两台1.5㎡的竖炉扩容至3㎡,直到2019年10月才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20年12月获得批复,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


2021年4月,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该企业相关人员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抚州市检察院”)及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溪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部门同步跟进,积极引导做好侵权事实认定、生态损害后果等方面的调查取证工作。7月1日,金溪县公安局以吕某明等人涉嫌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金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3日,抚州市检察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在该案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密切关注该案污染状况调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情况。2021年8月,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机关就该企业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抚州市检察院积极与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沟通联系,以办理公益诉讼起诉案件为履职依据和调查标准,根据案件事实,就评估鉴定的内容、项目、依据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在鉴定中明确和增加了地下水、土壤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期间损失等评估鉴定内容,确保调查机构和鉴定机构工作客观、合法、全面。经复核复审,鉴定机构于2022年3月出具鉴定意见,该案中,该企业非法排污导致大气、土壤、淤泥、地下水、地表水水环境等损害量化数额共计13030704元。


2021年12月,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函告抚州市检察院,其已决定就该案与该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为更好地开展好磋商工作,抚州市检察院积极参与相关准备工作,一方面与市生态环境局积极研讨磋商协议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对该企业进行释法说理,取得其对赔偿协议内容的理解和认同,推动磋商工作顺利开展。


2022年5月27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该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成功签订赔偿协议,除已完成修复的地表水环境损害外,该企业还需赔偿由其污染所造成的水、土壤、大气环境损害费用及相应的期间功能丧失损害费用共计760余万元。抚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席了磋商会议,见证赔偿磋商和协议签订依法进行过程。6月,该企业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到位。


【典型意义】

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由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案发地检察机关应当准确研判、积极办理,对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线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检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注重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衔接,既要积极履职查清案件事实和损害情况,确保案涉赔偿项目准确、全面,也要积极做好与赔偿权利机关和涉案企业的沟通,在政府部门磋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为磋商工作提供法律帮助,推动磋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PART2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4月,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盗窃石匾过程中造成石匾被摔断;同年4月,徐某文、方某平再次到该县合市镇湖坊村下洋组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两人在盗窃石匾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徐某文将两次盗得石匾卖给了案外人黄某,得款共计2200元人民币,两块石匾均未能追回。2020年9月,徐某文、方某平等人驾车到该县琅琚镇项山村岭上组“大夫第”门楼处,将门楼两侧雕花石板盗走,案发后石板被追回,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被盗石板价值一万六千元。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溪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公益受损问题,遂将案件线索移交该院公益诉讼部门。金溪县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并委托重庆市工程设计院福建分院进行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元。


金溪县检察院向抚州市检察院汇报了该案,经市、县检察院深入研究后认为:案涉门楼牌匾属于人文遗迹,其被盗窃并被损坏,虽然可以进行工程修复,但实际上已经改变古建筑原有风貌,斩断了原有历史文化传承,损害了其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探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对被损害的人文环境进行赔偿。


为此,市、县两级检察院积极联系省内外专家学者,对案涉门楼进行现场踏勘,并查阅族谱、走访居民,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证据材料。最终,金溪县检察院委托文博类领域两名专家,就古建筑破坏造成的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即案涉两处石匾、门楼破坏造成的古建筑、古村落历史、文化、经济等价值损失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出具评估意见,认为“甲第里”、“三公旧第”石匾及其依存建筑具有浓厚的地域文化特征,且包涵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虽然可以仿照原貌进行修复,但被盗石匾的原物已经无法追回,也破坏了村落传统风貌,对当地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造成了损害,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人文情怀、历史情感。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本案因匾额被盗造成当地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为修复费用的三倍,分别为29436元和281181元,合计310617元。


2021年1月22日,金溪县检察院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文、方某平连带承担“甲第里”及“三公旧第”门楼的修复费用;同年10月26日追加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承担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310617元。


2021年11月19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受金溪县检察院的委托,专家从人文生态环境角度对古建筑损坏所造成的服务功能损害给出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并出庭接受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年12月31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传统村落作为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的综合体,是人文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古建筑及构件遭到盗窃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加速了古建筑的消亡,还破坏了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及整体人文环境,斩断了原有历史文化传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在诉请侵权人承担直接修复费用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费用,以警示、教育和唤起全体社会成员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传统村落风貌和古建筑等不可再生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聘请“有专门知识”的文博类专家,对古村落破坏案件给当地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通过出庭接受当事人和审判人员询问的方式,使《专家评估意见》得到法庭认可并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为检察机关办理类似人文遗迹保护案件,开辟了有益路径。


PART3


江某宾非法销售“三无”减肥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南丰县江某宾从深圳黄某爱处购进“独家秘制减肥粉”“燃脂喝喝瘦”“纤斯美”“排油丸”“排油粉”等多批“三无”减肥产品,并通过微信、快手等平台以“独家重要配方”“减肥药”进行宣传销售,共销售1086余份,销售价款共计323628元,获利5万元。经鉴定,江某宾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成分,案涉的“三无”减肥药中西布曲明的含量测定实测值457.3mg/g。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丰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公益受损线索,经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经南丰县检察院审查发现,西布曲明原系减肥辅助治疗药物,因该药物使用后具有强烈的不良反应,201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本案消费者在服用案涉“三无”减肥产品后均出现头晕、嘴干、厌食、失眠等症状。

经调查发现,本案当事人江某宾及其妻子没有固定收入,家有一子患先天性疾病,其犯罪所得大多用于小孩治病。案发后,江某宾家属代其退赃5万元。对此,南丰县检察院认为,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相当于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江某宾的经济能力和家庭条件显然无力负担,可能存在无法执行到位的问题,社会效果不好,因而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3倍惩罚性赔偿,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目的,令其“痛到不敢再犯”。

2021年4月8日,南丰县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某宾承担其所销售的“三无”减肥药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970884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6月23日,南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江某宾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食药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受害人覆盖面广等情形,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以销售数额、损失数额或者获益数额为基数,结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合理确定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


PART4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水库水环境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南城县地表水资源较为丰富,境内河流、湖泊、水库众多,生态环境优越。2017年,南城县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南城县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要求通过水库水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达到全县范围内小(2)型水库达到国家地表水3类标准以上整治目标。2021年,该县辖区内共有5类水质水库10座,另外,水质较上年度相比由4类恶化为5类、3类恶化为4类的水库共有7座。

2021年8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城县检察院”)在履行“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南城县检察院随即会同该县河长办对案涉水库进行了实地调查。9月,南城县检察院将调查情况梳理出的水库水质污染问题形成《关于南城县水库水质调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并提出监督意见,获得人大、政府的肯定和支持。

南城县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水库整治事项涉及的多个行政部门,因职责不清,行政协同不足,未能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在监督水库养殖、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水库周边污染源、查处污染水库水质违法行为等方面整治措施未落实到位,导致部分水库水体质量未得到改善甚至引起恶化,破坏水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9月8日,南城县检察院就该案进行立案监督。

为有效推动南城县水库水污染防治,2021年9月28日,南城县检察院召开“南城县水库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会议”,就下一步水库水质污染防治整改问题与当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了磋商。会后,南城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当地水利、生态环境及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履行水库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联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深入分析致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规范养殖行为、清理周边污染源等措施,切实改善和保护水库水体质量,促进水库水环境持续向好。

检察建议发出后,各被建议机关高度重视,认领责任,及时开展整治工作,截止2021年11月,在此次水库专项整治工作中,拆除增氧机、投饵机等设施6套,整治排污企业2个,清理各类污染废物约8吨,采取清库清淤措施整治水库11座。

2021年12月,南城县检察院邀请“公益诉讼观察员”会同被建议机关一起开展水库整治“回头看”,对水库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相关问题均得到较好整改,多座水库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水体质量持续向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从解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行政监管协力不足入手,运用“检察建议+调查报告”办案方式,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专题报告,获得肯定和支持,自上而下形成合力迅速推动全县水库水环境整治,破解水库污染防治难题,形成监管长效机制,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同时,运用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会形式,让被建议行政部门能听得明白,把问题指得精准,使检察建议更具可行性、操作性,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同向共赢。通过邀请公益诉讼观察员参与“回头看”,让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主动接受社会见证和监督,推动案件整改工作落地见效,不断凝聚检察工作合力,扩大公益保护“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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