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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流程图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指南

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1线索发现、评估和管理

1)线索发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

2)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

3)线索评估。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评估线索应当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4)线索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统一管理。

2立案条件和程序

1)立案条件。经审查认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2)立案程序。制作立案审批表,附初步证据材料,经过初步调查的,还应附《立案审查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二)诉前程序

1调查

2.审查

3.终结审查

4.公告

5.审批程序

  ()支持起诉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1.启动程序

2.支持起诉的对象

3.支持起诉的内容

4.支持起诉的方式

5决定

(四)提起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五)执行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未按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Ⅱ、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

(一)案件范围

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二)案件管辖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具体是如何办理呢

1、线索移送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2、立案

3、调查

4、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违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5、起诉审查

收到行政机关书面回复或者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跟进调查,并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结案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公益诉讼案件主要类型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

资源保护类领域:土地资源类、矿产资源类、林业资源类、草原资源类。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案件。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国有财产、费用类国有财产、罚没类国有财产、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社会保障类国有财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土地闲置类、违法使用土地类、违法审批许可类。

(四)、线索举报方式

人民群众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后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的举报,举报方式如下:

微信举报方式:金溪检察(微信公众号)

电话举报方式:12309

信件举报地址:金溪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金溪县桂芳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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