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范围: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部门受理以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同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的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四)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个人对本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部门对基于(二)、(三)、(四)项规定,可以向所辖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而直接向本院提出的,应当根据就近原则和便利原则,予以受理。
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部门对涉外查询申请应当接受,并及时将查询申请及相关材料上传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
查询条件:受理查询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二)查询申请是否详细列明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三)查询事由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对身份证明、委托证明真实、有效,材料齐全,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信息详细、明确,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说明理由。
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以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如果有相关预防信息需要告知的,应当以查询结果告知函附件的形式,告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对于受理的查询,一般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涉外查询的,一般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的,应当于受理当日提供查询结果。
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的,应当在约定时间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