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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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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金溪县检察院举行2021年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1-1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7日上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我为群众办实事”新闻发布会,以“检察为民办实事”为主题,介绍2021年以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做法,并发布典型案件。会议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叶剑辉主持。

 

 

主要做法

 

一是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稳定2021年以来,先后主持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20余次,成功调解案件9起,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对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0余人,对无社会危险性7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经过社会调查和帮教之后,对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

 

 二是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依法履责,维护公共利益。2021年以来,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1份,涵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多项领域,均按时整改到位。另外,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

 

三是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传递司法温度,彰显检察大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5件16人,发放救助金33.2万元。坚持多元救助的原则,将“单纯经济救助”转变为“综合多元帮扶”,对部分救助对象实施了就业、就学、就医、心理治疗等多元救助,有力提升了救助效果。

 

 

典型案件

案例一、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21年8月20日晚,陈某某驾驶车辆沿316国道自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16国道金溪县琅琚镇黄坊村茶山路口时,车辆与被害人郑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某当场死亡,此事故中陈某某负主要责任。

2021年8月27日,金溪县公安局将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移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快速梳理该案证据,在依法审查本案的同时,注重矛盾化解工作。一方面,承办检察官通过依法提讯陈某某,了解陈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的意愿;另一方面,及时告知被害人家属法定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被害人家属的诉求、意见,在得知双方有进一步沟通意愿后,承办人为双方提供沟通平台,促使双方寻求合法、合理、可行的赔偿方案,最大程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签署调解协议。

案例二、城镇公路减速带破损案

为切实保护公共利益,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实地摸排了全县城区、乡镇、村相关道路减速带的情况。经调查,我县城区、乡镇、村相关路段减速带破损,且部分减速带专用钉裸露地面,不仅失去了减速的作用,而且突出的钢钉反而会对车辆的轮胎造成伤害,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金溪县交通运输局、抚州市公路局金溪分局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监督、管理的职责,金溪县交警大队作为主管部门对城市交通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应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路段破损减速带进行修复或者更换,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综合案件情况,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向该三家单位公开宣告送达了诉前检察建议。经过监督,各相关单位已对全县城区、乡镇、村道路进行系统排查,目前问题减速带已完成修复、更换或者拆除工作。2021年11月18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代表前往现场查看问题减速带修复现状,随后组织听证会,获得了与会人员的一致认可。

案例三、再审检察建议助农民工追回劳务报酬

不久前,家住金溪县琅琚镇的唐先生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劳务报酬。拿到钱后第一时间,唐先生拨通了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干警的电话,再三表示感谢。

2016年,抚州某电力服务公司中标金溪县某镇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但是,该公司将工程进行多次转包,最后转包至余某。余某承接工程后雇佣了唐先生作为技术工(带班)。工程结束后,余某向唐先生出具了92000元欠条,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仍欠款61393元。

由于中间转包人的失踪,余某未拿到全部工程款,导致唐先生始终没有拿到后续欠款。无奈之下,2019年7月,唐先生将抚州某电力公司及余某同时诉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金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应当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但唐先生未能证明抚州某电力公司对劳务报酬负有支付义务,对唐某要求抚州某电力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请求再审。市中院驳回再审请求。随后唐先生向金溪县检察院申诉。

金溪县检察院受理后对该案立案审查,根据新的证据,证明抚州某电力公司存在违规转包行为,应当适用《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及《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抚州某电力公司对拖欠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向金溪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金溪县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启动了再审程序,并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案例四、徐某某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徐某某,系退伍军人。2018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蔡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途经金溪县对桥镇某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后又撞上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九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经金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因王某某、蔡某某未赔偿到位,徐某某后续治疗尚需大量资金,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深入乡镇开展扶贫工作中,了解到徐某某系退役军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妻子常年卧病在床,老母亲体弱多病且是低保户,其子女均外出务工,无能力照顾徐某某。徐某某仅获得部分赔偿款,后期巨额康复治疗费用难以为继,生活陷入困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解决徐某某的家庭困难。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调查,决定对徐某某予以司法救助金5万元,并将徐某某列入重点被救助人员信息台账,定期跟踪回访其生活和精神情况,确保长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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