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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大家谈|多维施策做实民事执行全程监督
时间:2025-07-15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字号: |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是贯彻落实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在总结监督实践基础上,结合高质效办案的工作要求,从监督格局、监督目标、监督机制、监督实施等方面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实现路径。

监督格局上,融合衔接系统内部与外部监督力量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需要融合衔接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力量,形成全系统、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格局。

做好检察机关内部的横向融合。“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强化“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比如,对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追究,需要刑事检察部门配合支持;有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可能涉及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检察侦查部门立案查办。因此,检察机关内部应落实好《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探索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和协同办理的常态化机制。

做好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纵向联动。上下一体办理大要案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所在。上级院加强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统一调用人员,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是提升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的重要保证。全面落实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需要凝聚合力、集中力量破解难题,必须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纵向联动,形成检察一体化监督办案格局。

做好与系统外监督力量的协同。当事人、社会公众是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重要主体。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应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涉及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监督措施应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保证当事人能够全程参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对于重点案件,可通过检察听证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成员参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对于党委、人大、政协等关注的执行领域的突出问题,可联合相关部门协同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监督目标上,提升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工作质效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也应遵循这一基本价值追求。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需要加以关注:

在监督过程中注重落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过程是当事人实现民事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合法权益的过程。民事执行活动由法院具体负责实施,检察机关履行的是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监督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也要注重考量是否有利于落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在监督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工作。高质效办案的前提和基础是严格依法办案。民事执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除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外,还应遵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程序的系统性规定。

监督过程中应考虑支持和促进执行工作民事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支持。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也是通过加强监督助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因此,检察监督也要充分考虑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监督机制上,建立检察监督与执行活动的协作配合机制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需要法检双方相向而行、相互配合,才能达到预期效果。检察机关可探索与法院建立监督办案全流程协作配合机制,画出全程监督落地实施的路线图。

建立全口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对于检察机关办理个案过程中调阅执行卷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机制保障,但批量案件的信息查阅制度机制保障尚不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既有依申请开展监督,也有依职权主动监督;既有事中监督,也有事后监督;既有结果监督,也有过程监督;既有个案监督,也有类案监督。要做到监督全覆盖,就需要掌握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流程信息、结案信息,乃至批量案件信息,法检关于执行案件信息的全面共享机制亟须完善落实。

建立案中程序衔接机制。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除事后监督和结果监督外,还要求开展事中监督。要将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衔接到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中,需要法检双方建立衔接机制,比如对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检察机关参与执行听证的监督机制、执行实施案件中检察机关现场监督机制等,都需要作出监督程序与执行程序衔接上的细化安排。

建立检察建议办理跟踪互动机制。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应及时反馈执行工作进展情况,检察机关应动态跟踪执行情况,实时监督执行措施,同时协同法院解决执行中的难题,保证执行监督效果。为此,法检双方可建立检察建议办理跟踪互动机制。

监督实施上,调整完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

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在具体实施上涉及监督内容和监督形式等,需要对相关规定及其实施进行统筹优化调整。

调整完善监督内容。执行活动包括执行立案、执行审查、执行实施、执行结案等一整套流程,涉及的环节和措施较多。现行法律关于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规定以原则性条款为基础,与执行活动全流程相匹配的监督细则尚需进一步完善。当前,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已开始探索建立全程监督相关工作指引,比如浙江省检察院已探索出台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办案指引。在监督内容的调整完善上,还应注意改变实践中偏重结果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倾向,重视对正在开展的执行活动以及正在采取的执行措施的监督。

调整完善监督方式。全程监督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开展监督,对尚未形成违法执行严重后果的执行行为及时予以监督纠正,提升监督效果。《规则》创新性规定了针对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制发《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的监督方式,实践效果较好。可探索对制发《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机制进行完善,增加适用情形,例如除了适用于对执行过程中消极执行行为的监督,也适用于对执行过程中的瑕疵行为以及尚未造成违法执行后果的轻微执行违法行为的监督。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民事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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