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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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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某乡镇小学副校长丁某忠猥亵儿童、强奸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7-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孙健受检察长指派,对金溪县某乡镇小学副校长丁某忠涉嫌猥亵儿童、强奸犯罪提起公诉。经依法审判,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丁某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经查明:2016年6月及2016年10月,身为小学副校长的丁某忠,多次利用检查学生就寝便利,以胁迫手段在学生宿舍实施猥亵、奸淫多名幼女行为,给学生生理及心理造成严重损害。2016年10月,丁某忠向公安机关自首。同年11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对丁某忠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7年4月,金溪县公安局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院办理此案的员额制检察官孙健细致审查案件,运用证据比对,严格适用法律,认为丁某忠的犯罪行为不仅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还构成强奸罪,依法进行了追诉。同时审查认为“学生宿舍”属于“公共场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2017年5月24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对丁某忠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二罪提起公诉,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丁某忠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年,强奸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至十四年。

    2017年6月14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对丁某忠涉嫌猥亵儿童、强奸一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丁某忠律师提出丁某忠不构成强奸罪辩护意见,并提出“学生宿舍”不属于“公共场合”。公诉人出示有关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阐述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金溪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全部予以支持,并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丁某忠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也是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办案制度以来,由员额制检察官办理的首起追诉漏罪案件。

   从本案来看,案件的发生虽然只是个案现象,但是也反映了学校、老师、家长、学生在管理、教育、关心、学习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的漏洞和疏忽。为此,检察官建议:

    一、广大青少年在遇到不法侵害行为时,要大胆、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报告,寻求帮助,不能忍气吞声,否则容易造成更大的伤害,甚至引发严重的后果。
 

    二、学校及家长在关心孩子学习成绩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及思想情绪的变化。尤其是班主任,要多与学生沟通,了解学生学习、生活、交友情况,要多通过交流及时发现孩子的一些细微变化,确保孩子健康成长。

    三、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的教育,增强安保措施,同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该校男教师检查女生宿舍就是管理上的重大漏洞,建议检查女生宿舍必须有女教师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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