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财产不能贪污和挪用,这是大家都知道的道理,那企业的资金能不能挪用呢?
日前,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发生在金溪的挪用资金案件提起公诉,而被告人是一家畜牧公司聘请的猪场场长。
原来,2020年2月,被告人吴某被聘请为某畜牧公司育肥猪场场长。在担任场长期间,吴某代表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猪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农户需为每一只代养的猪缴纳100元保证金,为此吴某收取保证金共计26万元。
2022年,公司对吴某进行财务审计,发现其并未将保证金上交公司,而是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偿还贷款、借贷等。出于害怕,吴某随后将保证金归还给农户。
吴某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客户缴纳的保证金未入公司账户,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2023年4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提起公诉。案发后,吴某自首,归还了全部被挪用的资金,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有相似之处,但二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本案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官提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切勿贪污、挪用公司财物,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