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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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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一男子转卖手机号和验证码,判了
时间:2023-06-08  作者:  新闻来源:金溪检察  【字号: | |

手机验证码是用户注册、登录APP的重要信息。手机验证码一旦泄露,极有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此,保护好手机验证码对公民个人来说十分重要。


然而,就有人盯上了短短的手机验证码。金溪一男子吴某,认识来自辽宁沈阳的犯罪嫌疑人殷某。殷某通过“地推”的方式掌握一定数额的已注册并实名验证的手机卡。当了解到市场上有注册各类APP、游戏账号等需求后,殷某便萌发了将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出售获利的念头。


殷某首先找到了“猫池”架设人员,“猫池”可以给上百个手机卡同时接受验证码,在约定好分成后,殷某与架设“猫池”人员达成合作。


第二步,殷某为寻找购买手机号及验证码的“客户”,殷某在网上结识了被告人吴某。殷某询问吴某是否想做“转码”业务。吴某答应试试看。在约定好分成后,殷某便将远程操控“猫池”电脑的软件及账号发送给吴某,由吴某远程操控获取验证码,并将验证码打包发送给“客户”。


为寻找“客户”,吴某在网上发布“寻找卡商,接业务”“石卡,接一切业务”等广告。据吴某交代,因担心账号用来诈骗,吴某事先会询问“客户”购买账号用途,一般不将号卖给用来注册聊天类、金融类、支付类的账号。


据殷某交代,一张手机卡卖给“客户”大概150-170元,扣除分给“地推”及架设“猫池”人员的钱,剩下的钱由殷某和吴某二人分成。截止案发,殷某、吴某出售银行卡及验证码收入超20万元,殷某获利4万元左右,吴某获利3.5万元左右。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3年2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3月13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殷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案发后殷某主动投案自首,吴某属于从犯,同时二人均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法院最终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同时,没收二人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通讯联系方式属于个人信息,手机号码是通讯联系方式的一种,具有专属性和隐私性。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他人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出售给他人注册APP账号,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


同时,最重要的提醒,公民在办理电话卡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能贪图小便宜多开卡,甚至将卡留给陌生人。另外,在营业厅办理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办理卡的数量,防止不法分子在未知情的情况下办理多张电话卡,否则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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