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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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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溪盗窃元明古墓葬的四名男子被起诉了
时间:2023-07-11  作者:  新闻来源:金溪检察  【字号: | |

古墓葬对研究区域文化、丧葬习俗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有的人为了金钱不惜上山盗墓,给文物保护和研究造成损失。


2023年6月21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提起公诉。

经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2月15日,被告人沈某伙同吴某在左坊镇后车村附近山上盗掘了一古墓葬,盗得一个青釉瓷罐,一个青釉福禄铭文瓷碗、一个青釉福禄铭文碗。经鉴定,被盗的古墓为明代古墓。2月16日,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来到左坊镇后车村附近山上盗掘两个古墓葬,盗得一个黒釉瓷罐、一个黒釉白覆轮瓷盏等。经鉴定,被盗的古墓一个为元代古墓、一个为明代古墓。四人所盗取的陪葬品8件为一般文物。

等待他们四人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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