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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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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女婿卖房,丈母娘买下,结果……
时间:2023-10-07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丈母娘称通过微信转账
购买了二婚女婿的住房
女婿去世后
女婿与其前妻所生的女儿
要求继承房产
丈母娘向法院主张自身权益未获支持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


“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记载的转账40万元用于购房、银行交易明细的金额可以相互印证,但法院对这些证据和事实就是不予认定,不认可我买房的事实……”今年6月1日,在甘肃省渭源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周某霞递给工作人员一沓厚厚的材料,申请对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进行监督。


受理周某霞的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启审查工作。


二婚女婿卖房

丈母娘说“我买!”


2009年6月23日,张某飞与梁某萍登记结婚,同年11月1日生下女儿小研。2016年5月24日,张某飞与梁某萍经渭源县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女儿小研由梁某萍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渭水润园的一套住房及室内家具归张某飞所有,由张某飞给付梁某萍财产折价款20.5万元。


三年后,张某飞与周某霞的女儿祁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祁某也是离异,与张某飞结婚后,与其前夫所生之子小琢随祁某与张某飞共同生活。


2020年12月5日,祁某与张某飞向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因经济紧张,二人欲将渭水润园的住房卖掉。周某霞与女婿张某飞商议,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并于2021年5月全部付清了房款,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1年7月22日,张某飞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2022年4月1日,祁某生下女儿小姿。


2022年4月11日,祁某将案涉房屋从张某飞名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购房未获法院认可

申请检察监督


2022年10月18日,张某飞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研以祁某、小琢、小姿为被告诉诸法院,要求继承张某飞名下房产。祁某辩称,张某飞已将房屋卖给周某霞,房款已全部付清,该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为周某霞并非张某飞。诉讼中,周某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渭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张某飞生前未立遗嘱,本案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确定继承人资格。祁某、小研、小姿、小琢均系被继承人张某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案涉房屋系张某飞与祁某结婚前的个人财产,祁某及周某霞虽辩称该房屋已由周某霞买下并付清房款,但二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排他地证明第三人周某霞向张某飞转账的资金用途,无法证实张某飞与周某霞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案涉房屋在张某飞去世时仍登记在张某飞名下,应认定为张某飞的遗产。现祁某虽以补办房产证的方式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但不能据此否认该房屋作为遗产的性质、排除继承人的继承,故该房屋应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继承。


2022年11月24日,渭源县法院作出判决,由祁某、小琢、小姿直接继承该房屋,由祁某支付小研应继承房屋份额折价款1万元。同时,张某飞作为共同还款人与祁某共同向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借的1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平均负担,其中7.5万元应认定为张某飞的个人债务,由4位继承人各自负担其中1.8万余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周某霞不服,向渭源县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认为,周某霞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应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同时应陈述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但其在庭审中仅诉称要求过户案涉房屋,并未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再审申请人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今年4月15日,渭源县法院裁定驳回周某霞的再审申请。


在此期间,今年1月9日,周某霞以祁某、小琢、小姿、小研为被告,诉至渭源县法院,要求4被告偿还张某飞生前债务43万元,利息3.2万元,合计46.2万元。周某霞认为,既然法院认定房屋买卖不成立,案涉房屋已被张某飞的继承人依法继承,那么,其向张某飞给付的43万本金及利息应当作为张某飞的生前债务由其继承人负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小研与祁某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周某霞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认定案涉房屋为张某飞的遗产,并将案涉房屋按照遗产进行分配,同时将张某飞生前债务一并处理,而对周某霞主张其以43万元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并未认定。判决后周某霞未上诉,而现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购房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诉讼,3月6日,法院裁定驳回了周某霞的起诉。周某霞不服,向渭源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法检合力促和解

息诉服判止纷争


渭源县检察院受理后,通过调取案件诉讼卷宗、询问当事人、与法院法官沟通等一系列举措了解了案件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案件当事人。”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周某霞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中明确主张女婿张某飞生前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自己,并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据、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进行质证,认为该房屋所有权现应归其本人,不应作为张某飞的遗产进行分割。法院应当对周某霞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但法院在民事判决中未对周某霞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遗漏了她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再审。


今年6月8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渭源县检察院向渭源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月19日,法院回复采纳,并裁定再审本案。


启动再审程序后,法检两院办案人员多次就本案进行分析研判并认为,本案是由法定继承纠纷引起的亲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周某霞将女儿和孙子孙女、小研起诉到法院,对案件一判了之简单,但无论法院如何裁判,都可能会使一方期望落空,这对双方之间的矛盾而言无异于火上浇油,既无法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以和解方式处理本案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纠纷。


在此之前,检察机关就了解到双方有和解意愿,法院也已多次就祁某、周某霞与小研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但双方因继承财产数额、债务清偿等存在争议而一直僵持不下,加之案件耗时较长,双方积怨已深,难以调和,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我们还是想再努努力做一下和解工作。”承办检察官说,“和法官充分沟通后,我们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当事人一对一沟通,结合案件事实、执行情况,从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针对本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三方当事人进行深入、耐心释法说理,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法律风险等事项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确定好方案后,检察官、法官分别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入手,耐心细致地从诉讼成本与矛盾化解等多方面释法说理,特别是从情理法方面与三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指出当事人将面临长期缠诉带来的讼累,帮助周某霞分析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在当事人的预期差缩小之际,及时促成各方坐下来面对面进行交流。



“我同意调解。”


“我也同意调解。”


“我也同意吧……”


6月13日,在检察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周某霞、祁某、小研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祁某给付小研案涉房屋折价款中的3.5万元,于今年6月14日前付清;张某飞生前所有债务(包括周某霞支付的款项)由祁某负责清偿;对于周某霞的43万元购房款,由祁某和周某霞另行协商解决。在法官、检察官的见证下,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于次日履行完毕。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兼顾人情法理 减少无谓争议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不能以最终的一纸法律文书作为案件是否完结的标准,而应以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是否得以最终解决、矛盾是否得以最终化解、办案的“三个效果”是否有效彰显作为衡量标准。对一些弱势群体申诉的案件,更要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防止案结事了但人不和。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要不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不管是在检察环节还是在法院再审环节,时刻关注案件本身,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同时要进行和解必要性评估,有和解可能的,要尽可能制定详细周密的和解方案,以案结事了人和为导向,全力促成和解。


在和解过程中,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从焦点归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让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特别是对于离婚、夫妻矛盾、遗产继承等纠纷案件的处理,更要兼顾人情法理,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避免诱发不稳定因素,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就本案而言,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在法院再审审查期间主动参与调解,检察官与法官共同分析研判,以当事人祁某与周某霞系母女关系及小研系张某飞的法定继承人的特定关系为基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主动耐心细致地引导各方当事人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减少无谓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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