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在浒湾镇集贸市场上出庭支持公诉了一起危险驾驶案,100多名群众在现场旁听了庭审。
金溪县检察院诉称,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2023年7月6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证三轮载货摩托车被交警大队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10mg/100mL。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饮酒后三轮车、电动摩托车均不得驾驶”,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结合案情,现场普法,解释了什么是危险驾驶罪以及危险驾驶的危害,100余名群众“零距离”接受了一场法治教育,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金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宣判,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是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酒驾醉驾危害大,广大驾驶员朋友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会付出沉痛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