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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抚州人)非法经营被判刑!
时间:2024-08-13  作者:  新闻来源:抚州检察  【字号: | |

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赚钱”“诚邀您兼职刷单,日入百元不封顶”等网络刷单类兼职广告,很多人只知道在电商平台上刷单是违规、不诚信的行为,难道刷单也会触犯法律吗?

近日,

南丰县检察院

就办理了

一起网络刷单类非法经营案。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廖某在家闲来无事想做点兼职赚钱,因看见网络刷单的兼职广告,便添加了各类刷单的微信群,随后按照群内的步骤下载了刷单APP。2021年至2023年期间,廖某使用该刷单APP,在淘宝等平台从事虚假购物刷单10万余元,为商家提供虚假销量、虚假好评服务,从中非法获利。

2024年7月25日,南丰县检察院以廖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县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检察官提醒



网络刷单,不仅会误导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的判断,带来种种交易风险,更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商家要秉持诚信原则,公平良性竞争,切勿为了提升信誉购买或者提供刷单服务。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擦亮双眼,辨别真假,切莫被表面的销量和好评所欺骗。广大群众也应警惕刷单陷阱,避免为了蝇头小利让自己陷入犯罪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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