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是一名餐馆老板,其餐馆与余某、董某、梁某经营的店铺相邻,久而久之大家从一面之缘到相互熟知。某一天,梁某到余某店内,称大明想让其请客吃饭,并让其打电话给董某准备饭菜。余某起初表示拒绝,但耐不住朋友之间的玩笑起哄,便打电话告知董某准备一桌丰盛的饭菜。
当晚10点多,余某、大明、梁某来到董某店内开始聚餐,董某在忙完店里生意后也加入了酒局。据三人回忆,席间大家都没有劝酒,大明也没有醉酒或其他异常状态。当晚11点半,余某打车先行离开,后梁某妻子来到店内接梁某。梁某妻子提议开车送大明回家,遭到拒绝,又提议大明不要独自骑电动车回家,可以在董某店里留宿,同样遭到大明拒绝。
当天凌晨,大明醉酒后骑电动车回家,未佩戴安全头盔,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大明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大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大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过诉讼,承保王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大明妻儿经济损失1808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大明妻儿经济损失54万余元。
大明妻儿认为,事发当天,其他三人餐后安全回家,却疏于考虑大明如何回家,对大明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未进行制止、劝阻,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余某、董某、梁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大明的妻儿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余某、董某、梁某赔偿人身损失150000元。
庭审期间,各方都发表了自己的主张。余某表示,酒局上大家各喝各的,没人劝酒,吃到一半自己提前离开,后续的事情自己不清楚,无法尽到护送义务,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董某称,酒局结束时,自己提议让大明住在店里,但大明坚持骑电动车回家。自己不是酒局的组织者,只是饭店的经营者,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梁某称,妻子开车接自己离开,并提出送大明回家被拒,妻子又提出让大明住在董某店里再次被拒绝,大明出事跟自己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