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金溪县检察听证工作实际,决定在金溪县范围内选任一批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金溪县检察听证工作实际,综合考量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办案需求等情况,决定通过组织推荐、自荐报名等方式选任听证员15名。
二、选任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群众工作者以及自然资源、林业、卫生健康、人社、市场监督、税务、金融、住建领域行业专业人员等。
三、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听证员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5.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
(五)职责义务。被选任的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方面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受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同时,严格执行回避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六)履职保障。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由组织听证的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26年5月12日-6月12日。
报名方式:各机关单位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
报名方法:
1.现场报名。于报名期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到金溪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登记报名。
2.网上报名。将相关资料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690243085@qq.com
报名材料:填写《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推荐表》或《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自荐表》、以及《听证员信息填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等材料。报名者对提交的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二)初审、考察
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采取实地走访、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组织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能力素质、群众基础、廉洁自律等情况。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三)确定拟选任人选、公示
按照程序,从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中,确定拟选任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正式任命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对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本院作出听证员选任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李立坤
联系电话:0794-7931089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6年5月12日
附件: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推荐表》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自荐表》
《听证员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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